2000年12月份,记者在莲湖区人民法院看到了这一场面,这是一起居间合同的纠纷问题,刚一开庭,被告的情绪就很激动,他不给中介费的理由似乎很充分,而且旁听席上也坐满了被告方的亲朋好友,他们显然也很激动,这样一来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倒显得势单力薄,法庭上双方的情绪很容易对立。虽然开庭时法官一再强调法庭纪律,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仍然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原告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稍有偏差便会招来反驳甚至是责骂,而被告在答辩反驳时,席下不时有人附和,强调被告的无辜。最终,法官只好将严重干扰庭审秩序的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请出去,要不然没法办案。
困惑之二纠纷中难于取证
原告的做法往往有过错,偏偏讨债没有错;被告的做法往往情有可原,却拒不付款。断案下判要讲事实、讲法律,可现实情况是,原被告双方都有道理,整个过程取证太难。判决适用的法律也太原则、太简单了。2001年,记者参加过这样的一个庭审,据房屋中介公司(原告)说他们给客户(被告)介绍了一套房子,成交后客户不付中介费,原告于是采用一些偏激的措施来对付被告,诸如堵锁眼等;被告辩说自己原本就认识房东,不是通过中介公司,而是自己找到的房子,结果房东也是这样的说法,尽管原被告双方签有合同,但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说法是对的,所以法官只好让他们再分头去找证据。此类纠纷形成的过程大多如此,法官确实左右为难。
困惑之三执行也需要勇气
这类诉讼的背后往往还会有多个官司,处理得不好,可能形成讼累。比如,中介公司(原告)今天在法庭上赢了我(被告),我就是不付费,你有本事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来说,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费就是一个月的租金,钱也不多,中介公司也是在没有办法的前提下才把客户告上法庭,最终胜诉了,还得要为几百元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多房屋中介公司好像缺乏这个勇气。针对这种情况,法院认为,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可调解又不是做买卖,也要中规中矩,不能违反法律规范,法官们为此也煞费心思。
所幸的是,尽管庭上庭外诸多被告情绪都表现得相当激动,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大多数当事人最终都表现得较为理智,理解万岁!据记者了解,一些被告自觉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因此撤回了起诉;还有一些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各自作出让步,从而达成了调解协议。当然也有不少是判决结案的。如上述2000年的那起纠纷,经过原告的积极取证,法院认为被告辩解不能成为拒付房屋中介费的理由,最后依据相关条款,判决被告如数支付中介费,并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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