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如何防范事业单位员工滥用职权?
时间:2023-07-16 21:54:05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条件分别是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是特定的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可以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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