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并没有具体规定,而法院要在受理案件20日内作出宣判。但是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是否当庭宣判
认罪认罚不一定当庭宣判。法庭宣判是宣判的形式之一。完成合议庭评议或独任审判员的审判工作,立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法庭判决的条件包括: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判决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法律才能正确适用,裁判才能公正作出。事实不清楚,判决不能硬行;
2、必须在法庭上宣判。到当事人住所宣判的,不视为当庭宣判;
3、庭审调查后当天必须宣判,第二天必须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只是为了所示的法庭判决率而故意进行空洞的调查和辩论后的判决,那就不是真正的法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六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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