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享受住房补贴的规定:1。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职工给予现金补贴。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平均工资和员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确定。3、住房补贴的对象是员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参考实施,经济不发达地区无法实施。4、按照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自愿退出所租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公司住房补贴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相比之下,肯定是后者的补贴标准要更高一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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