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足区玉龙镇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玉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有人实施非法狩猎,民警随即赶往了现场。经过近半小时的蹲守,民警发现了一名男子靠近了嫌疑车辆,明确该男子姓周,是该车驾驶员后,警方要求其打开后备箱,进行检查。周某向警方交代,他们一行三人分别从铜梁、永川等地来到玉龙山,进行非法狩猎。很快,警方通过周某提供的线索,将另外两名嫌疑人抓获。目前,三名男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也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非法狩猎罪怎么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狩猎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区别在于:
(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3)行为内容不同。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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