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强奸罪既遂的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需要引起重视:如果强奸的对象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只要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一)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7、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吴川一男子因涉强奸罪被捕,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界限
2020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得知工友林某某带了一名女子回宿舍过夜,该女子仍在林某某宿舍睡觉后,萌生要与该女子发生性行为的冲动,遂去到林某某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镇**出租屋**房,发现被害人熊某某正在床上裸睡,趁被害人熊某某处于半睡半醒、误以为被告人常某某系林某某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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