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羁押律师能否会见?
异地羁押律师可以会见,但是在会见之前,需要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允许被害人律师会见嫌疑人吗?
1、不允许被害人律师会见嫌疑人。
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但要注意只能是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进看守所以后,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前,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当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后,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且对会见时长和次数没有限制,并不被监听,如果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阻止辩护律师进行会见,属于侵犯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检察院进行反应,请求监督。
2、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的原因
(1)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意义在于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还原案件真相,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供述思路,会见结束后进行复盘,从而给出最佳的诉讼思路以及诉讼方式,而这些工作是只有具有一定能力、足够的法律知识的律师才可以最大化最优化的完成。
(2)如果允许近亲属或其他人与嫌疑人进行会见,无法控制会不会因私情而影响侦查机关的秩序,而且从生活常识上来讲,许多亲属在嫌疑人被拘留后常常会陷入混乱的情绪中,而此时犯罪嫌疑人亟须的是专业人士冷静地分析与复盘,最佳的供述思路以及日后的最优的当庭辩护,家属的情绪如果传递给嫌疑人,大概率会影响嫌疑人自身的情绪以及思路。从人道主义上来讲,也许此时不允许近亲属会见,而是让律师传达并帮助其解决问题,反而是对嫌疑人最大程度上的帮助与关怀。
(3)且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嫌疑人进行会面也属法律明文规定,如果侦查机关不配合,此时律师也可以向检察院进行检举,申请监督改正。
三、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合理的吗?
1、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合理的。
但是必须是辩护人的身份才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作为辩护人的,经过检察院的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与辩护律师相比,被限制了许多条件。如果仅是家属身份,是不可以会见的。
2、律师会见嫌疑人应该做得工作
(1)询问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
(2)了解并复盘案件详细经过。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首要任务便是了解并复盘案件详细经过。不仅要了解案件发生当天的大概框架以及细枝末节,如果作案有一定动机,也要了解其中的作案动机,事情的起因以及犯罪背景。
(3)被抓获的经过,此处应属于案件详情中的一个程序,但是这一步尤为重要,因为会涉及案件的两个关键方面。
首先,如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埋伏在周边的便衣警察抓获,则可推知本案可能存在控制下交付或特情引诱等情况,上述情况在随后具体的辩护中均有可能引用,成为犯罪嫌疑人抗辩的理由;其次,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的态度及情况,又涉及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如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身行为系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等待自首的情况。
(4)在侦查机关被讯问的情况。
此时要着询问第一次询问时的情形以及内容,如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的行为有何认识、是否认罪等;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也应充分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问题,从问题剖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的看法与态度。同时还需要根据数次的询问总结出哪些问题的出现率最高、哪些问题系某次讯问的新问题。以推断出侦查机关的侦查重点及侦查方向的调整以及案件核心事实的变化等等。这也是为会见结束后整理辩护思路做万全准备。同时也可以了解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以及是否供述。
(5)了解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认知。此工作不仅仅是为了更好的辩护,也是为了试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以及架构起二人之间信任的桥梁,为日后的案件处理打好基础。
(6)其他事宜。
例如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让其对自己的行为案件有深切的理解。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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