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是:
(1)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为数量较大。
(2)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4)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5)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6)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7)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8)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0)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11)氯胺酮(K粉)、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12)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13)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14)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数额大的标准是: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2)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如摇头丸>一百克以上;
(3)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4)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5)吗啡一百克以上;
(6)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8)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9)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0)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11)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13)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14)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没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如何折算对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对不同种类毒品折算后,相加计算数量。对一种毒品中含有不同毒品成分的,可以按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处罚;或者按折算后毒品数量最大、处刑最重的毒品处罚,不能将多种成分的毒品累计计算。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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