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核材料是一种用来在原子反应堆中进行核聚变,同时产生原子能的放射性物质,其本身具有放射性,极易对人体造成损害。
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非法买卖核材料是指违反国家对核材料的管制规定,未经国关都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擅自购买或销售核材料。非法买卖核材料具体有三种情况:
(一)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门的批准而擅自购买或销售核材料。
(二)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种类而购买或销售核材料。
(三)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量购买或销售核材料。
买卖包括购买与销售两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购买与销售两种行为之一的,即为非法买卖核材料,并不要求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购买行为,又实施了非法销售行为,才成立非法买卖核材料。非法买卖核材料,既有以金钱为交换条件的非法买卖,也有以实物为交换条件的买卖;既有个人之间的非法买卖,也有单位之间的非法买卖;还有单位与个人之间的非法买卖。如果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购买核材料进行走私出口而卖给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核材料,没有合法证明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以走私核材料罪论处。
所谓非法运输核材料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核材料从此地运往彼地,使核材料在空间上发生转移的行为。从运输形式来看,有陆运、水运、空运等。由于核材料是一种放射性物质,因而对核材料的运输有严格的技术要求,故一般不可能采取肩挑背扛、随身携带的方式非法运输核材料。从运输的空间范围来看,必须是在我国境内非法运输,不包括非法运输上述物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为走私而违反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逃避海关监管或边防检查,非法运输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则构成走私核材料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这两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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