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到期时,我们该怎么办
时间:2023-05-31 20:03:42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协议不成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从丧葬事项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调解从治疗结束或者确定伤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死亡之日起开始损失已确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发给各方当事人,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诉讼开始时间为: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终局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终局调解书之日起计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终局调解书的,诉讼时效终止自调解不成之日起计算;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时效的起算时间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从处理终结或者确定损失之日起算。在受害人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为伤害之日,权利人只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但是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受害人一直在接受治疗,而且损失不断发生和增加。具体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残疾等情况确定。因此,“受伤日期”和“确诊日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件发生或确认的日期,而应扩大范围,即可以确定治疗结束或损失的日期。另外,侵权人和赔偿义务不明确的,时效期间应当从处理结束或者损失能够确定,侵权人得到明确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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