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着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处罚有哪些
1、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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