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经检验符合安全标准,交通事故得到处理的,可以转移。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对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一)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证、过户证;(三)机动车登记证;(四)机动车驾驶证;(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撤销管制证明》或者经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机动车现所有人居住在车管所辖区内的,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并检查车辆识别码涂膜,对提交的证件、证件进行审核,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在机动车登记证上签署转让事项,重新发放号牌、行驶证和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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