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阻碍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有效性情形的发生,保理商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此外还可以采用入口商的许诺和保证机制,来防止入口商欺诈或者隐瞒所带来的风险。
提高对应收账款可转让性的风险意识,保理商要密切注意,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不是当事人已经约定不得转让的;不是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不是依其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果涉及未来债权的让与,那么准据法所在国是否允许这种债权转让。
建立入口商的许诺和保证机制,保理商应该在入口保理协议中要求入口商对其债权的有效性和可转让性作出如下许诺和保证:
第一,对债权有效性的担保许诺。保理商应要求入口商在协议中承诺保证:所出售的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合法的债权;入口商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依照合同规定向客户提供了符合贸易或服务合同要求的商品、服务
第二,对债权可转让性的许诺。保理商应该要求入口商作出如下许诺:除了已经向银行披露的因素外,一开始就不存在任何阻碍债权可转让的因素,保理协议期间也不会发生任何阻碍,尤其是不存在任何购货合同能使入口商因这些货物的分销而产生的债有任何要求或权利;债务人
将担保每一项出售给保理商的债权都是不受阻碍的
除了保理商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以及采用入口商的许诺和保证机制之外,最重要的国应该在借鉴国外保理立法经验和与国际公约接轨的基础上,建立并健全保理法律制度,从立法层面上规范保理中应收账款的让与问题,使解决有关纠纷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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