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需要满足哪些具体条件?
时间:2023-07-05 22:35:05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恶意抢注商标的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有代理或代表、贸易、合作、地理(地域)或其他关系而知道或应知道被申请人的商标。

2、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在先权利的知名度或者其他因素。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的,应当考虑申请人商标的原创性。

4、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名称的存在,因为它是一个公共资源的旅游景点名称,产地名称是知名的。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取高额转让费、许可费、侵权赔偿金,或误导公众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商标恶意抢注是怎样的?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就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知名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在用商标,比如老字号、老招牌,它们大多是在历史上因经营某一种商品而出名的店铺或个人的名称、姓名,直接代表着其经营的商品,在未实行商标制度的时代,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往往代表的就是那些信誉卓著、质量上乘的商品。现在各地商家为了招揽顾客,都争着使用老字号、老招牌作为商品商标,有的商家甚至通过抢先进行商标注册获得了老字号、老招牌的商标专用权,然后再以商标侵权起诉在先使用老字号、老招牌的其他同业竞争者,甚至是老字号、老招牌的真正拥有者,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恶意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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