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首先,勾结外国,不仅包括勾结外国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和其他国家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如外国政府驻我国的使馆、领馆等,而且包括勾结外国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如外国的公司、企业组织,还包括外国的个人,即与外国官方机构、组织无关的纯粹以个人身份出现的人。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指勾结台湾等地区的官方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香港、澳门虽然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回归祖国,但在目前情况下仍可视为境外。与某些国际组织进行勾结,应视为勾结外国,不是这里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对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更不应笼统地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性组织、社会性团体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因为如作这种解释,必然把本条第一款的内容也包含进第二款之中,而从设立第二款的本意来看,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应与勾结外国相区别,否则就无须规定第一款的内容了。此外,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未提到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也是因为第一百零二条中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本身即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第一百零六条中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仅仅是加重处罚的情节,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其次,必须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上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如擅自允许外国在中国享有司法权,擅自允许外国军队进驻本国;危害领土完整的行为,如擅自与外国签订条约,割让中国领土;危害军事安全的行为,如勾结外国发动对中国的武装进攻。在外国占领中国期间,勾结外国军队对中国军队发动进攻,或者帮助外国军队扫荡中国的村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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