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减刑的要求具体如下: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下是根据要求改写后的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缓期执行期满后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其缓期执行期满后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可以减刑的要求具体如下: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综合所述,三年就是36个月,在看守所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在监狱服刑。在监狱从事劳动改造,挣分减刑,80分减一年,3年的刑期一般也就减半年;罪行轻微,表现良好的刑期过半可以假释但要缴纳假释金。
【 刑 法 相 关 知 识 】 管 制 、 拘 役 和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期 要 求
管制和拘役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它们的刑期也有所不同。根据素材2中的内容,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如果一个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有多重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因此,管制和拘役的刑期是有所区别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缓期执行期满后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其缓期执行期满后不能少于二十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三年就是36个月,在看守所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在监狱服刑。在监狱从事劳动改造,挣扎减刑,80分减一年,3年的刑期一般也就减半年;罪行轻微,表现良好的刑期过半可以假释但要缴纳假释金。管制和拘役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它们的刑期也有所不同。
《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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