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和汇票的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本票为自付证券;汇票为委托证券;支票为委托证券,但受托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区域不同,中国票据使用区域不同。本票仅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区;汇票可用于同城和异地。
付款地点未记录在本票上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点。出票地未记录在本票上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简述支票汇票本票相同点和不同点
支票汇票本票的相同点: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都是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支票汇票本票的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为10天;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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