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亡)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保局提供哪些材料
时间:2023-07-23 09:33:12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工伤(亡)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1、工伤工亡认定证或通知书、《职工因工残废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工伤救助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出院小结;

3、被供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生存证明;

4、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5、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6、养子女收养证书;

7、单位证明。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职工因工受伤的,须提供:

(一)《工伤认定书

(二)《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

(三)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四)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五)其它材料: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职工因工死亡的,须提供:

(一)《工伤认定书》

(二)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三)《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明》

(四)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簿、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帐号

(五)其它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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