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办理材料
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完整,此申请书由申请人用A4纸自行编写,无空白表提供。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完整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3个工作日内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X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X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11楼1130室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49条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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