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五十七条和四十八条比较
时间:2023-05-01 10:12:35 2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将单纯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与擅自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分项表述。一般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各项所指向的商标使用方式是有区别的:

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使用”行为,是行为人以直接、积极使用的方式,体现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直接实施将侵权商标与侵权商品相联系的使用行为。一般是指以自己投入市场为目的而生产、制造或者指使、委托他人生产、制造贴附了侵权商标的侵权商品,以及在商业服务中直接使用侵权商标指示其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是指仅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不包括生产、制造或者指使、委托他人生产、制造贴附了侵权商标的侵权商品的直接使用商标行为。

第(四)项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隐含的商标使用方式,仅限于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非直接将侵权商标与侵权商品相联系,而是给这种“相联系”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第(五)项规定的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是采取更换他人商品上合法贴附的注册商标的方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非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积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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