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超过六个月不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案件即使是超过办案期限,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应当给予处罚。有两种情况可以分析,第一种是超过办案期限的,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仍应当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可以追究。第二种是超过追究时限的,就不可以追究。
一、超期办案怎么追责
超期办案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追责。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当场处罚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当场处罚程序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这种程序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一种独立程序。与普通程序一样,当场处罚程序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一种完整而独立的程序,只是不需要像普通程序一样经过受理、调查取证、裁决、执行等必经环节,其适用过程简便易行。
2、当场处罚程序只针对特定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他治安案件的处罚采用普通程序。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是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但是针对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论情节轻微与否,都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来处理。
3、当场处罚程序体现了及时性的特点。当人民警察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符合当场处罚程序处理时,当即实施治安处罚,处理迅速,时间短暂,这种及时性是当场处罚程序与普通程序最显著的区别。
4、当场处罚程序由人民警察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在当场处罚程序中人民警察有权代表公安机关,在确认治安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而在普通程序中,人民警察只是案件的调查者,处罚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作出。
基本上当场行政处罚的都是罚款在50元到200元之间的或者是口头警告,当然了,当场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比如说要求执法人员要出具执法证件,然后尽管罚款是在50元,可是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根本就不符合程序的,应该说当场行政处罚这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简易程序。
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七日内立案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是受理而不是立案,行政机关收到举报后应该及时受理,治安案件超过6个月,其他案件超过2年未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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