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的,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一)在审理中,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许多是发生在家庭和邻里之间,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说服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撤诉。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自诉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3)反诉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符合反诉条件的,应与自诉本案合并审理。
(四)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两部分审理完毕一并调解处理或者判决。
(五)自诉刑事案件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兼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兼容。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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