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五、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几年
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这个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这个时效内,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则仲裁时效会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如果仲裁时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会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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