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1991]456号
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
建房[1991]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标准文本,现对印制和颁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标准文本(见附件)、统一组织实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内容和程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申请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屋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请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发给《房屋拆迁许可》。
4.《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拆迁人要妥为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转让、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
5.拆迁人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悬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以备监督、检查。
填表说明
1.项目批文、规划批文、用地批文: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其它批文:本地区要求的其它批文。
3.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有无,是否可行。
4.拆迁实施单位:是否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5.拆迁范围:规划批准的红线范围。
6.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的单位或个人。
7.经办人、鉴发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
199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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