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4-28 18:12:50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贪污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而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相同的,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也是其都隶属于贪污贿赂罪之下的原因。比较两罪的特点,可以发现在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之间存在的区别是:挪用公款则不要求主体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图,相反,挪用公款要求行为主体具有暂时使用财物而非意图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挪用公款的行为人虽然占有了公共财物,但行为人并不具有永久占有的目的,其仍有归还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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