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酒后驾驶汽车的,暂时取得6个月的汽车驾驶执照,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酒后开车受到处罚,再次酒后开车的,10天以下拘留,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销汽车驾驶执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汽车,十五日拘留,罚款五千元,吊销汽车驾驶执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汽车驾驶执照。醉酒驾驶汽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取消汽车驾驶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年内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取得汽车驾驶执照后不得驾驶汽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青岛醉驾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5年之内不能考取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10年之内不能考取驾驶证,并且永不能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永久不能重新考取。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驾驶校车或者客车,严重超载超速的;
(四)运输超出规定以内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后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规定处罚。有前两项行为,同时又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7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