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缓刑,人民法院一般会采纳量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人民检察院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因此犯罪嫌疑人因寻衅滋事罪而被起诉,然后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是会判缓刑的,但人民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也可以不用采纳,但这一类情况比较少,正常情况下都会采纳。
一、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然后可以以此采取速裁程序,然后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会提出量刑建议,在量刑时,还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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