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为了规范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民间组织财务审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财务审计:社团换届;基金会换届;社团和基金会变更名称;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单位负责人、变更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基金会年检。
二、民间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单位负责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三、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格式文本附后)。如果社团资产中国家财政拨款超过50%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处组织人员进行内审。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进行的内部审计,也应执行规范的审计程序,按格式文本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四、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相关民间组织出具换届、变更或年检初审意见时,应以财务审计报告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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