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小幅升温,出售房屋使用权的现象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出售行为是否合法?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房屋使用权的买受方封先生要求承租人其妹妹办理朝阳区壁板厂南区单元房承租人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
据封先生说:早在1998年7月他和妹妹对位于朝阳区壁板厂南区一套住房承租权一事在家庭会议上达成一致,由其支付给妹妹补偿费3万元,负责此房拖欠的供暖费及变更手续费,妹妹向有关部门办理此房的承租人变更手续。后其将3万元交予了妹妹,并由妹妹立下了字据。
第二年6月,妹妹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变更申请。封先生在前往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妹妹提供身份证明并到场。但是妹妹拒绝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及协同他到场办理具体的变更手续。多年来他数十次的向妹妹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的承诺,且一直实际使用该房,并交纳供暖费,并对此房进行了装修和维护。因此要求妹妹立即与他办理该套住房承租人的变更手续。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的变更事项应当由该公有住宅所有人及公有住宅管理机关依法确认。作为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无权擅自转让承租之房屋的承租权,故无论买受方封先生所提供的《关于变更房屋承租人的申请》、承租人更名申请表真实与否,均不能成为其应当取代承租人成为房屋新承租人的合法手续。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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