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的请求权,只要没有出现重大事由导致共有基础丧失的,双方就一直拥有共有物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力,根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发生重大变化时(善意第三人购买等),善意第三人已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该房屋物权已发生实际变动,则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分割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有:
1.约定优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对家庭共有财产,应先析产,确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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