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具体如下:
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犯了重大错误;
2、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适用的法律和规定不适用,不应适用的法律和规定适用;
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不考虑,因此未依法判处、定罪量刑;
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法定刑限,显然不公平;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者发现严重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判决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累犯判处拘役是法律适用错误吗?
行为人党某某,1963年出生,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9年4月刑满释放。2013年3月,党某某接其女儿电话,称在住处受到其男友张某殴打,党某某来到该处欲让张某离开,二人发生互殴。其间,党某某将张某面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之后,党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系自首,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3个月。
1、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最终3个月拘役的刑罚本身虽可接受,但既然认定为累犯,就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该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并据此提起抗诉。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3、该案件所提出的法律问题是,党某某是否构成累犯?若成立累犯,是否还能判处低于有期徒刑的刑罚?进而,我们该如何理解累犯成立条件中的刑度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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