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程序中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3-07-21 21:31:36 4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检察院逮捕嫌疑人的程序,并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情况如何?律师总结如下: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迫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

3、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罪,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

4、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自愿的、合法的、履行的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学生。他有悔罪的表现。他的家庭、学校或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有监护和帮助教育的条件;

6、75岁以上老人;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检察院批捕程序

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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