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打电话的形式,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其行为是违法的,只要达到三次以上,受害人就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报案时,要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录音,电话清单等即可。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新法》首罚短信骚扰发骚扰短信男子被拘5天
痴情男子因单恋一女孩被拒,竟然频发骚扰短信骚扰对方。北京海淀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男子做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3月7日22时30分,双榆树派出所接分局110布警,报警人称在双榆树东里榆苑公寓门口有一女子被跟踪。民警赶到报警地时,见到两名年轻男女正在拉拉扯扯纠缠在一起,于是将双方带回派出所。
报警的女子叫小芳,今年22岁。2003年,小芳在西城区一家餐厅当领位时,在同一家餐厅做保安的男子牛某对其产生爱意。2003年下半年,牛某提出要小芳做自己的女朋友,但被小芳一口回绝。之后,身陷情网不能自拔的牛某并不死心,仍然对小芳死缠烂打、疯狂追求。为了躲避牛某的纠缠,小芳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接连更换了三个工作单位、三处住所及两个电话号码。
虽然小芳不断更换住处和电话,但每次都能被牛某打听到。2005年下半年,牛某又开始疯狂地骚扰小芳,他不但用多个手机号码不停地给小芳发一些内容下流不堪的短信,还多次在夜间下班的时候跟踪小芳。
牛某被抓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海淀公安分局对牛某做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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