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在,大家应该知道了起诉离婚需要提供什么手续。一方准备发起诉讼离婚的话,首先得选择好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然后写一份离婚诉讼状,写清申请离婚的理由和有关事实。之后带着诉讼状、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资料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并交纳诉讼费用即可。
军人起诉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规定》没有明确,但从《规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三)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原则。《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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