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地铁站投放虚假爆炸物判刑,投放爆炸物定什么罪?
2021年6月10日下午,邓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他人欺负,为报复泄愤,于是,他在工作的饭店内小仓库中,使用弃用的4个卡式炉燃气罐、一个打火机、一段煤气灶点火棒枪头和若干电线,拿红色胶带紧密捆绑后,制作成炸弹模样。
当日22时许,邓某下班后,携带这一炸弹模样物体到南昌市火炬广场地铁站,并将该物体放置在2号通道口至站厅的拐角处。随后,他告知并指引安检员找到该危险品后乘地铁离开。
为处置该危险品,南昌市公安局地铁分局第三派出所出警并设置障碍物暂停道口通行、南昌市公安局特警(防爆)支队出警到场、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动警力18人、警车6辆。2021年6月11日,邓某被抓获归案。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投放爆炸物定什么罪?
投放爆炸物的,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犯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特指单位场所的正常秩序、以及社会日常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秩序。
(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通过投放行为传达出恐怖信息。
2、恐怖信息的物质载体要使人产生恐惧心理,行为人投入的东西必须在外观上足以让一般人相信是危险物质。
3、投放行为的对象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人。但引起的是旁观群众和社会大众的恐慌。
4、投放行为必须具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即使在客观上使他人误认为行为人是在投放危险物质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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