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司法实践中,女精神病患者因其缺乏正常的认知能力,即使经过其同意,也应该当认定为犯罪。间歇性女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间,经过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本罪。
2、利用职权的强奸与相互利用的通奸界限。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还是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案件,这个问题要根据案情来分,不能一概而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能够使得女性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3、违背妇女意志与“半推半就”的界限。半推半就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既有不同意的表示,也有同意的表示,可能表现为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无奈的顺从、被迫的同意等矛盾心理,判断行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应当从行为人和妇女心理入手,并根据案发时以及前后具体情况分析。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强奸致人死亡,不仅侵犯她人性自由的权利,而且侵害到她人生命,无论从法律来看还是从道德角度来讲,都是不可原谅的。
一、强奸致人死亡如何判刑处罚
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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