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新搬迁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置换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安置人口必须在本市有一年常住户口,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符合“方法”的标准标识。
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置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口必须在城市常住户口所在的房屋连续一年被拆迁,并没有其他住房在本市等符合“办法”标准的认定。安置人口认定对象: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本市有一年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员,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况的有7种:拆迁范围内应安置群众的未成年子女;因工返城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需要在拆迁范围内的直系亲属中安置的;因退休、退职、辞职等原因迁入拆迁范围内的;因海员、探险家、在校学生原因迁入拆迁范围内的;当地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籍,恢复其户籍;当地居民因服刑、劳动教养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籍,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恢复户籍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类人群可确定为安置人口。没有其他住房的有六种:在城市有常住户口,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安置人口的未成年人;将住所迁出拆迁房屋的海员、水兵、野外探险家、学生(不包括异地结婚的人)等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异地结婚的;因服刑、劳动教养注销户口的;户籍不在本市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类人群可认定为安置人口。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
上海市危房简易房改造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浦东新区规划国土局、区县房产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落实《上海市危房简易房改造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市建委批准的危棚简易房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以后经市房产土地局明确确认的危棚简易房改造地块。第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三是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危棚、简易房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浦东分行,确保货币化安置实施的有效性。
非危棚简易房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参与人按照《试行办法》执行的,也执行本条上述规定。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后,可与相应数量的现房进行冲抵。4《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令(93)第38号第三十九条。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而使用公房或货币化安置房的,按评估标准的60%计算私房补偿。(5)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核定。6关于安置区的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置房面积,按人发地改(1997)489号执行。7原公有住房改为居住区的,改为建筑面积按照沪房地协(1997)5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8关于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安置面积是指《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面积之和。9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拆迁人提出?被拆迁的私有房屋共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私有房屋产权,但共有人未就公有房屋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达成协议的,应当使用该房屋进行安置。10在货币化安置资金等额分配比例问题上,《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货币化安置资金等额分配比例”是指在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化安置资金后,房屋所有使用人均应等额分配,且金额为独生子女增加的面积,应当加在独生子女的姓名上。11在货币化安置资金余额方面,《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余额可由被拆迁房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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