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雇佣合同纠纷;若合同中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雇佣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租赁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
答辩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称答辩人拒绝办理退租结算手续并强行扣押其在租赁期间安装和使用的设施与事实不符。
(一)原告虽有来函通知答辩人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答辩人也有去函与之沟通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相关事宜,但双方仅限于书面沟通。后来,答辩人多次约见原告,希望双方能够当面协商了结此事,但遭受原告回绝,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抱着协商一致、互谅互让的态度与原告积极沟通。办理结算的前提是双方对结算金额没有异议,在没有达成一致前,答辩人根本无法进行结算。况且,导致今天这个僵局的过错在于原告,答辩人从来都没有拒绝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的意思表示。
(二)答辩人没有扣押原告的任何物品,更没有扣押其物品的道理。双方无法办理结算手续并不代表答辩人扣押原告的物品,原告可随时搬走其滞留的物品。
1、如前所述,原告与答辩人就结算金额发生争议,经函件往来协商不成后,原告不知出于何种目的而将其部分财产滞留于原处,原告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没办理结算手续就不能搬走其财产。
2、答辩人的整栋物业月租金收益高达15万,如果答辩人扣押原告的物品将无偿占用答辩人的物业,而原告的物品对答辩人而言根本不具有使用价值。答辩人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显然不会做出这个明显会影响租金收益的行为,因而答辩人绝无扣押原告物品的理由。原告可以随时搬走其滞留的物品,因此,其关于返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请求不成立。
3、原告提供了3份《证明》以及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用于证明其在租赁期间安装的财产,并认为其滞留的物品折旧价值达32万元。
答辩人认为:首先,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待考查。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也不代表原告滞留的财产就是上述证据中的全部财产。原告在租赁期间,对其所添附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期间某些部分很有可能被拆除或者损坏了,原告凭什么认定其滞留的财产折旧后价值达32万元最后,答辩人没有扣押原告物品的行为,答辩人对原告滞留的财产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答辩人对原告滞留的财产并没有法定的保管义务,答辩人没有对其滞留的财产做任何处置且不存在故意破坏的行为,答辩人仅对其实际滞留的财产或者现存财产为限负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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