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罪刑都规定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者没有先后顺序,只能根据情节选择其一执行。
没收财产和罚金有哪些区别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没收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也就是说,没收财产存在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没收部分财产,一种是没收全部财产,其中没收全部财产的,要适当预留一定数额的扶养费用。
但是,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并未指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没收全部财产,更遑论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了,完全由审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决,操作空间过大,导致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弹性较大。
罚金与没收财产可以同时适用。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在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适用并科原则一并处罚,既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一并判处罚金。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争议。但是,对于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争议较大。刑法学界目前的通说认为,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即只决定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执行罚金。
因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是将犯罪分子个人现实存在的所有财产全部剥夺了,再判处罚金已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无执行罚金的必要。
为此,最高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只能二选一。并且这里说的没收财产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没收部门的财产,一种是没收全部的财产,但是就算是没收全部的财产也要给预留一点的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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