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债务重组和并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5-07 20:51:32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场经济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公司间的重组与兼并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但各种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的因素,制度不完善,对并购双方利益的规定不够明确,致使重组收购没有权威的监管,而且存在各种违法现象,债务认定: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之前、当天或之后。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完成之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者法院裁定,将有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者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偿债条件之日。立即进行债务重组的,以债务注销日为债务重组日。对于长期债务重组,新的还款条件实施的时间为债务重组日。一项更为特殊的业务是用存货还债。存货分阶段转移给债权人的,以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并办理相关债务注销手续后的日为债务重组日。例如,a公司欠B公司1000万元,用于支付2010年8月1日到期的货物。由于经济困难,a公司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经与B公司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用价值900万元的货物清偿债务。2010年8月20日,a公司将货物交给B公司,并办理了相关债务注销手续。本次债务重组交易中,2010年8月20日为债务重组日。上述B公司同意a公司以总造价900万元的在建工程清偿债务,但要求a公司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的,债务重组日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同时办理相关债务注销手续。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过多,企业间的重组和并购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完全按照市场化的程序运作。政府只干预法律和宏观调控政策。在我国企业并购中,地方政府成为主角。大多数国有企业的重组和兼并都具有强烈的政府意志。地方政府进行并购是为了消除亏损公司,而不是出于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上级的压力下,**公司于1990年6月兼并了**钢铁厂,总亏损2000多万元。为了挽救后者,攀钢不惜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丹钢提供原材料,但仍无济于事。截至1992年8月,**钢铁厂总亏损4200多万元,负债9000多万元,攀枝花**公司不得不全面停产,负担沉重。1994年6月,**壳牌集团有限公司用几年时间兼并了**凤凰化工有限公司,康贝向凤凰化工注入了大量优质资产,进行了各种改革和调整,先后实施了三次资产重组,但仍未能阻止凤凰化工亏损的下滑,损失惨重。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并购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视为实质性重组,收购程序具有高度的政府性。这既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培养,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目前,我国还没有有效的中介市场,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多,投资者的信息来源不足,客观上增加了并购的风险和成本。在传统的转型经济中,投资者往往怀疑商业机构的权威性和完整性。为了避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中国的中介机构在行业准入和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面都受到行政手段的控制。中介机构类型单一,服务内容少。由于竞争不充分,行业没有被市场反复检验和淘汰,行业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政策不稳定。因此,他们往往看重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发展。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明显,导致客户欺诈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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