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1、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5、社会团体;
6、外地常设机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
7、法律服务所;
8、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组织。
证明文件
申请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应出具基本存款帐户申请表和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以及以下相关的证明文件: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批文及复印件;
(3)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5)社会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6)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及复印件;
(7)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8)宗教活动许可证。
变更手续
(1)存款人如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等事项,应书面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变更后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有权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开户行签署意见后持原开户许可证正、付本或审核卡到当地人民银行换发新证(卡)。
(2)存款人如需撤销存款帐户,必须向开户行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由开户行于7日内报送人民银行进行撤销。
补办手续
需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广告。存款人开户许可证、审核卡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补发的,应由单位出具公函说明原因,并持本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表或向开户银行借用许可证副本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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