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条的签字人不用承担合同责任。其签字行为代表的是公司,由公司承担借条责任。但如果签字人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也未经授权委托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借条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经营活动,即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是由行为人来承担的,而是直接归属于企业。因为企业员工是否履行职务是企业内部的职权安排,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行为就是以一般交易相对人的合理确信为标准的。
一、保险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属于无效合同吗
保险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效,要看当事人有没有找代理人来进行签字。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没有本人签字是否会生效,由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委托别人来签订合同,并且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的范围之内签订合同的,那么该保险合同即使没有本人签字也会有效。但是如果代理人存在着超越了代理权限、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情况,那么该签订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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