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被告外观侵权怎么反驳
时间:2023-03-19 21:00:50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需要证据支持你在先使用,不用担责。

2,被告一般拖延时间是有效的诉讼策略,但是对方如果现已经掌握了你模具外观的证据,那么答辩期改动没有用。

3,不能,如果找不到生产商的情况下,销售商将承担全部责任。

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二)滥用专利权抗辩

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

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

(1)将申请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2)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三)不侵权抗辩

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是指:

(1)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2)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

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8、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二、专利注意事项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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