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一、法律关于抵押物的兹息归属问题有哪些规定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律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牲畜生出的幼犊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存、贷款的利息、财产出租收取的租金等。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分离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由于法定孳息过去一直由抵押人收取,所以在改为由抵押权人收取时,抵押权人应当将改为抵押权人收取的事实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人没有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法定孳息。
也就是说,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仍继续将法定孳息交给抵押人的有效,不得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
债权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顺序清偿:
1、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二、借款合同能公证么
借款协议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合同到期时,债务人不履行的,可以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由法院执行局直接执行,不需要诉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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