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是一种可能发生在任何人的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本罪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即本罪主体为不特定主体。
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则可认定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
1.本罪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即本罪主体为不特定主体。
2.主观上处于故意。
3.犯罪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4.客观行为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哪些人可能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是指故意改变武装部队公文的内容,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的人群包括:
1. 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军队领导人、军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军事院校、军事科研单位等的工作人员;
2. 武装部队士兵: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等;
3. 军事院校学员:包括军事院校的学生,如军事院校的士官、军官、士兵等;
4. 军事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军事科研单位的的工作人员,如军事科研单位的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
5.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人员:如果这些单位的人员,故意改变武装部队公文的内容,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
总之,只要具有上述身份或地位的人,故意改变武装部队公文的内容,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
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不特定主体,主观上处于故意,犯罪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客观行为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构成该罪的人群包括军事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士兵、军事院校学员和军事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等。任何具有上述身份或地位的人,若故意改变武装部队公文的内容,情节严重,都将可能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
《刑法》第375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8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