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如果违反选举法,导致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治安处罚;如果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包括
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包括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推荐候选人、选举投票、确定当选人等流程。
依法依规参选“十严禁”要求:
1、严禁骗选贿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破坏选举,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非法活动,利用宗教、宗族或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寻衅滋事;
4、严禁诬告诽谤,通过陷害、中伤他人或制造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秩序;
5、严禁打击报复,对换届选举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严禁损公肥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
7、严禁弄虚作假,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利用职务之便影响换届公平公正;
8、严禁侵害公物,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恶意损毁、私藏、转移公共设施设备、集体财物或账目;
9、严禁徇私舞弊,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通过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虚假不当言论,影响换届正常秩序;
10、严禁其他违规行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换届选举工作正常开展。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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