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直接办理理财业务。
出资人出资达到一定数额即可通过公司办理抵押放贷,出资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控制放贷数额及放贷时间。
第二:是直接从事资金池业务。
先向投资人宣传收益,归集投资人的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三:是表面上采用居间服务的方式,实则通过“出资人代表”变相归集资金。
对于多个出资人对应一个借款人的,有的公司实行出资人代表制,由出资人先将资金归集到公司指派的出资人代表账户,再由出资人代表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但出资人代表往往就是公司内部员工。
第四:四是设立虚假投资项目或壳公司,利用所谓居间服务吸收公众资金。
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为股东企业服务或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甚至纯粹为股东或关联企业融资而设立。从实质上看,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及项目资金需求方三方实为一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文7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