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注册商标要求
注册商标如果是文字的话,可以是汉字、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是外国文字或者各种不同文字的组合。文字构成的商标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由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或者词组构成,如“红牛”、“旭日生”饮料商标,“万家乐”热水器商标,“曙光”石化商标等都具有特定含义的词组;
②由不具有特定含义或自创的词或者文字组成,如“飞亚达”手表商标、“柯达”胶卷商标、“玛奇卡”药品商标、“地奥”药品商标、“曼时”服装商标等;
③由人名或企业字号组成,如“张*泉”剪刀、“长虹”电器、“全兴”酒、“恩威”药品、“彩虹”灭蚊药片、“菊乐”奶制品、“米老头”小食品、“兰花草”布衣等商标均是由人名或企业字号组成故能使人对其商标的所有人加深印象,直接知道该商品的生产者。
哪些文字不能注册商标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军徽、军歌、国旗、国徽、国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文字商标注册后改变了字体会怎么样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这就意味着商标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改变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改变后的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很多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了商标更为美观、具有特别性,会对字体进行改变,如将注册商标字体进行艺术创作,或者对注册商标印刷体文字改为其他具有美感的字体。但这样会让人感觉有除权利人外的其他人员在冒充此商标进行使用。
所以,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想好,因为改变字体的商标是一个新的商标。如果你真的需要重新修改商标的字体那么还是重新申请注册为新商标,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甚至还可以避免冒充商标而带来的行政处罚及民事侵权风险。同时,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制度,也即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仅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除非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否则不受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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