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男方不出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次起诉离婚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119-176条的规定,二次起诉离婚诉讼程序具体如下:
(一)原告起诉阶段:
1、这个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一份起诉书、副本和一些相关的证据;
2、法院会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等进行相关审查,看下受不受理,是否立案。
(二)被告答辩阶段:
1、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天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同时要告知被告作出一份书面的答辩;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要作出相关的书面答辩,有些被告不想答辩的,法院会按照正常的程序走。
(三)开庭审理阶段:
在主开庭审理阶段,离婚诉讼的原告必须到场,若被告不到场,则会延期开庭一次。开庭的时候,双方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辩论和阐述。
(四)法院判决,若调解成功的发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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