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如何认定
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具有前述两种情形,但造成了造成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严重后果的。
二、聚众斗殴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规定,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1、过失犯罪的;
2、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3、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5、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
6、初犯、偶犯;
7、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或者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8、民间纠纷引起的危害不大的犯罪;
9、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10、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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